一、秦国兵役制度
郡县征兵制,农民是主要的征集对象。郡守和县令有权征集本郡、县适龄男子入伍,并可率领他们出征。男子16或17岁“傅籍”(或称“傅”),即进行登记,然后,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征入伍,直到60岁才能免征。征兵不足以募兵补充,也征发刑徒为兵。招募之兵,经过严格的考选,多充军队的骨干和国君的卫队。凡中选者,都要进行长期的专门训练,并享受比较优厚的待遇。二、秦国军队组成
秦国军队可分为京师兵、地方兵和边兵三部分。
京师兵主要由郎官、卫士和守卫京师的屯兵组成。郎官和卫士负责宫廷内外的警卫,郎官由郎中令统领,即皇帝警卫和机要秘书;卫士由卫尉统领,掌管皇宫的警卫部队,;屯兵由中尉统领,负责守卫京城。
地方兵置于郡、县,一般由郡、县尉(亦称都尉)协助郡守或县令统率,平时维持地方治安,战时听中央调遣。征调地方兵,需以皇帝“虎符”为凭。
边兵主要负责边郡戍守,由边郡郡守统领,下辖都尉和部都尉。三、秦国军队兵种
军队有材官(步兵)、骑士(骑兵)、楼船(水兵)、轻车(车兵)四个基本兵种。大抵平原诸郡多编练骑士、轻车,山地诸郡多编练材官,沿江、海诸郡多编练楼船。
车兵主要用于平原地区的作战,进攻时用以冲陷敌阵,打乱敌军的战斗队形;防御时用战车布为阵垒,阻止或迟滞敌军的冲击;行军时置于前锋和两翼,有利于保障部队的安全。战车皆为木制、单辕,驾四马——两掺两服。车上有甲士三人,御手居中,车左居左,车右居右,一律着金属铠甲。
步兵是秦代军队构成中的主体。步兵灵活性大,能适应各种地形、天候和战斗形式,尤其利于在险阻复杂环境下行动,因而其区分和装备都较其他兵种复杂,使用也较其他兵种广泛。步兵往往承担主要的作战任务,并最终解决战斗,在值勤、警戒、巡逻等各种勤务中,也往往以步兵为主。其主要区分有重装步兵和轻装步兵两种:
重装步兵多数身穿金属铠甲,手持戈、矛、钺、铍等长柄兵器,担负着同敌军重兵集团格斗的任务。轻装步兵一般不穿铠甲,持弓、弩等远射武器,配合重装步兵杀伤格斗距离之外的敌军。步兵中百将以上的各级军官,其主要职责是指挥部队作战,安全和自卫甚为重要,所以只穿甲带剑,不持长柄兵器。屯长以下的小吏,既指挥战士作战,又亲自率领战士冲锋格斗,所以既佩剑又持长柄兵器,并和其所率的战士一样,有的穿甲,有的不穿甲。
骑兵既有独立的编队,也有与其他兵种的混合编队,是构成秦代军队的重要兵种之一,在车、步、骑协同作战中具有重要的地位。尤其在平原旷野和一般丘陵山地中作战,骑兵更是一支强大的机动力量。主要是发挥其快速机动、突然猛烈、远距离射杀敌步兵集团的优势。
四、秦军编制
战争的发动与中止、高级武官的任命与撤换、兵员的征集与调动,都出皇帝掌握。遇有战事,皇帝直接指派将军或尉持节领兵出征。秦时,延续战国时的制度,规定:凡50人以上的军队调动,必须经皇帝直接下令,其余任何人无此权力。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玺、符、节制度。玺,即皇帝的御印,只有盖有皇帝御玺的军令才有效,否则不得执行;符,即虎符,发兵信物,由铜铸成,背刻铭文,一分两半,一半留在皇帝手里,由专人保管,一半发给地方官吏或统兵将领。调动军队时,必须由皇帝遣使持符验合,完全无误方可领命;节,即皇帝颁给的发兵信物,用作通行证。远程的军队调动,须持节方能一路畅通无阻。玺、符、节三者缺一不可,否则不能生效,以保证军队完全服从皇帝一人之命。
平时编制
军队组织往往和居民组织相结合。郡、县居民多是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即“伍什之制”。伍什之上,秦有里、乡,军队的组织与之相应。
步兵的编制分为六级,即:五人为伍,设伍长一人;二伍为什,设什长一人;五什为屯,设屯长一人;二屯为百,设百将一人;五百人,设五百主一人;一千人,设二五百主一人。其中,“二五百主”也称“千人”,已属中级军官。
骑兵的编制,四骑一组,三组一列,九列一百零八骑为一队,并能属战车六乘。车兵的编制,当没有步兵配属时,每八乘为一偏(即一行),二偏十六乘为一组,四组六十四乘为一队。当有步兵配属时,则以兵车一乘、甲士三人,步卒八人为一个基层单位,六乘为一组,十八乘加指挥车一乘为一队。
水兵的编制,一只船载二十五人,两船相并称舫,每舫相当于步兵的一个屯,即五十人。战时编制
部曲制。首先根据作战对象等各方面情况,确定总兵力,任命三军统帅(即大将、上将军,也泛称为将);在统帅之下,根据作战的需要和总兵力的多少,分设若干个将军(四副将、裨将军,也泛称为将军);每个将军统率苦干个部,部的长官称校尉,即一部一校;每个部下设若干个曲,曲的长官称军候,即一曲一候;曲以下即平时对军队的编制,如步兵的千人(设二五百主),五百人(设五百主)、百人〔设百将)、五十人(设屯长)、十人(设什长)、五人(设伍长),以及数量不多的车兵和骑兵。
自五百主以上,各级指挥官都设有自己的亲兵卫队,大约占其所率总兵力的十分之一,如五百主的卫队为五十人,二五百主的卫队为一百人,校尉的卫队为一千人,大将的卫队为四千人,等等。凡将军以上皆设有作战指挥机构,称为幕府。幕府中设有各种指挥机关和参谋人员,达数十人之多。作战行动结束后,曲以上指挥机构即行撤销,将军交出兵权,部队恢复平时建制,士兵分别归建或复员。五、秦国军官职务名称
秦国军官主要职务名称为:国尉、上将军、将军、陴将军、都尉、郎中、军侯等。国尉是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。
战时临时任命将军统兵,从上至下依次是上将军(三军统帅);前、后、左、右、裨将军;校尉;军候;二五百主;五百主;百将;屯长;什长;伍长;卒;校、徒、操。六、秦国军需供给
军队的武器、铠甲、粮食、马匹,均由国家统一提供。国家设有专门的武库。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,在荥阳建有敖仓,贮备了大批粮食,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。秦朝制订了《厩苑律》等,对马匹的放牧、调教、管理均有规定。七、秦国军训制度
秦朝的军训制度较为严格。秦律规定,射手发弩不中,御手不会驾车,骑士和马匹课试最劣者均要受罚,有关督训官吏及负责选募者也要受罚。八、秦国励军功制度1背景
秦国奖励军功的制度是二十级军功爵位制。公元前356年,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。秦国在政治,经济,体制,军事方面,都进行了改革,使秦国民富兵强,国力大增。商鞅创立秦爵,后来发展完善成二十级军功爵位制,目的在于提高秦军战斗力。2主要内容
一、“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,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”;二、“宗室非有军功,论,不得为属籍”;
三、“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、名田宅、臣妾、衣服以家次”;四、“有军功者显荣,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”。
注释:第一条奖励军功,凡行伍中人,不论出身门第,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接受赏赐。禁止私斗,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。
第二条对腐朽的宗室贵族给予了致命打击。宗室贵族原来仅凭血缘关系,就可以坐享荣华富贵,此后如不立有军功,就被开除属籍,失去贵族特权。宗室未立军功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,不得拥有爵位。
第三条建立明确的军功爵等级制度,并根据军功爵的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、经济待遇。
第四条规定只有在战争中立有军功的人才能得到显贵的荣华,没有军功的人,不管多么富有,也得不到盛德美名。
3授予标准
1、爵位: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首级一个,将首级带回军营,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“公士”、田一顷、宅一处和仆人一个。斩杀的首级越多,获得的爵位就越高。没有爵位的士伍、一级的公士、二级的上造,可以占有奴隶,比较富有,也可以是贫民。
获取爵位的条件:己方斩杀敌人的数目超过己方的死亡人数。一人战死,须杀敌一人,二人战死,须杀敌二人。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甚于敌方,非但不能论功行赏,反而要以律论罪。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人数与敌人的死亡相等,则功罪相当,不赏不罚。
2、社会身份:官奴隶立有军功,也可以得到爵位。因军功获得军爵的人,可以用军爵赎买父母或妻子的官奴隶身份,使之成为庶人。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首级,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。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,也可以转为平民。杀敌五个可拥有五个仆人。
在守城时,城里的居民交出自己的粮食、布帛、金钱,解围以后,加倍偿还。同时根据其交出的物资和金钱的多少,赐予爵位。如愿将所受赏赐禄赎出亲戚、友人中的罪人,也根据法令允许这样做。
3、官级:打一次胜仗,小官升一级,大官升三级。
注释:1按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,一级为公士,一级已下至小夫还有三级。小夫即一级公士以下三级爵位中最低一级的爵位名称。“校、徒、操”是这三级爵位的职务称号,校、徒、操是军队中服杂役的人。二级以上的上造、簪袅、不更都是爵名,而“命曰卒”的“卒”则是他们的职务称号。
2五大夫级别以上可以享受食邑。凡是得到五大夫爵位的人,都可以享受税邑三百户的特权,若军功杰出者,最多可以享受六百户食邑。
3有军功爵位的人有权力要求无爵位的庶民给他当庶子,一级乞一人,二级乞二人,以下以此类推。在没有战事时,庶子每月给主人服六天劳役,有战事时,庶子要随主人从军打仗。低爵人犯罪要给高爵人当仆隶。
4待遇
1、伙食。在军中,爵位高低不同,每顿吃的饭菜甚至都不一样。三级爵[簪袅]有精米一斗、酱半升,菜羹一盘。两级爵位“上造”只能吃粗米。
2、爵位传承。军功爵是可以传子的。如果父亲战死疆场,他的功劳可以记在儿子头上。一人获得军功,全家都可以受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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